为庆祝纳税筹划、讲习所、税务争议这三个群实现大满贯,2019年8月,拟举办《全国各地税务精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案例大会》,参会群落包括:

9群——纳税筹划

8群——讲习所

3群——税务争议

企业所得税2019群、个人所得税2019群、增值税2019群

请在2019年7月15日之前将自己根据实际编写的案例(禁止杜撰)采用PPT的形式发送给王书红,由其统一整理。

【案例模板】本案例模板由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王骏提供

标题:

企业取得的货币性基金的投资分红是否属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基本情况

北京天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购买了货币性基金,得到分红。分红收入是否属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案例可以详细描述,如果架构复杂可以绘图,总之这里反应的案例要准确详实)

提案人意见及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货币市场基金属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因此依据财税〔2008〕1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属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反对方意见及依据

根据财税【2008】1号文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两项相辅相成,我国不仅规定基金自身运营形成的收益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还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基金对投资者的分配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基金免税的范围是针对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上述各类收入。传统的金融市场包含货币市场(短期资金市场)和资本市场(长期资金市场)。从货币市场基金也就是货币基金的投向来看,其主要投向不是证券市场(资本市场),而是货币市场,显然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因此货币基金也就不符合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证券投资基金范围,无法适用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最终的处理结果

指出最终处理是采用了哪一种意见。

文章来源:中国财税浪子